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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及法条的挑选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5 08:15:46   来源:BOB主页

  《对该批载货电梯怎样进行处理》一文中列举了某起重机械公司的电梯元部件类型规范与铭牌标识不符、电梯整机和电梯控制柜在转厂后未做型式实验、含有的电子元件安全电路未作型式实验和电梯控制柜未进行3C认证等4种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行为的多样性然后形成该局案审会环绕对该公司施行行政处分时在适用法令条款上呈现4种不同的定见,别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处分、依照《认证认可法令》处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和《认证认可法令》的规矩兼并处分以及依照《产品质量法》处分。

  其实,细心研讨本案,案情自身并不杂乱,但实质上触及行政处分傍边最为中心且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一事不再罚”的掌握和行政处分量罚法条的挑选适用。下面简略加以分析。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分学界、司法界和实践中长期争议悬而未决的焦点之一。“一事不再罚”的反说便是“一事多罚”。在部分之间,会集表现为多个部分对同一相对人的一次违法行为依据各自履行的法令给予两次以上处分;在同一个部分内部,则表现为对同一相对人的一次违法行为依据履行的两个以上的法令给予两次以上的处分。因而,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关键在于“一事”与“多事”的界定问题。“违法与处分相适应”是贯于行政处分的根本准则,之所以产生“一事”与“多事”的纠结,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外乎行政立法的多重性、行政法令的多头性和司法检查的乏力。行政立法的多重性表现为行政立法形式上的多层(法令、法规和规章)导致的规范之间的抵触乃至抵触,内容上部分利益唆使下的规范之间的穿插。行政法令的多头性表现为因为行政立法多重性导致的行政法令的“合法臃肿”和以罚(收)定支等不合理的法令价值寻求。司法检查的乏力则会集表现为对行政处分背面的行政立法特别是立法抵触乃至抵触的不行检查。

  针对上述景象,为战胜一行为被确定为“多事”或许“一事”多罚现象的产生,在行政立法上,依照《立法法》,确立了低层次法令规范的存案准则和效能抵触的判定程序。在行政法令上,则采纳推广“相对会集行政处分权”的联合法令形式和“查办在先”的调控规矩,以及在同一部分的多部法令挑选适用上采纳“特别规矩优于一般规矩”和“新的规矩优于旧的规矩”的适用规矩。在司法检查上,最高人民法院则以《关于审理行政案子适用法令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包含行政处分在内的一切行政法令中法令适用的检查规范和程序进行了界定。

  就质监部分而言,为了最大极限的消除在行政处分中与其他行政法令部分特别与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的撞车,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遵循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准则分工的定见》,根本确立了查办在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的准则。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定质量监督查验检疫部分在产品流通范畴中行政办理职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经研讨以为:[2001]56号文和57号文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的授权清晰规矩,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担任出产范畴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流通范畴产品质量监督办理。有关部分在行使行政办理职权时,应当以此为依据。”鉴此,2002年至2004年,很多的以质监部分没有管辖权为由的诉讼案子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因为司法界和行政界对《答复》了解上的差异,各地法院对案子的判定成果也不尽相同。未处理以上为难局势,包含江苏、湖南等省份的高级法院,乃至陕西、湖北等当地立法或许省级政府依据《行政处分法》行使行政处分调剂权时,均对《答复》采纳变通或许保存情绪,致使现在全国法院不再支撑行政相对人单就质监部分有无管辖权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量罚问题上,因为行政处分与赏罚相同,都代表国家对不同违法者的赏罚。因而长期以来,在行政法令实践中,对行政处分量罚法条一般沿袭赏罚量罚的“从旧兼从轻”,但以优选适用特别规矩为破例的适用准则。例如,关于制售冒充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决议》废止前,一起构成了《决议》中的“出产伪劣商品罪”和79版《刑法》中“投机倒把罪”。在司法实践中,依照特别规矩优先运用的准则,只能以“出产伪劣商品罪”科罪量刑。在本案傍边,关于某起重机械公司出产的电梯元件及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未作型式实验和电梯控制柜未进行3C认证的两种违法景象,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和《认证认可法令》有着各自的办理范畴,别离有清晰的处分规矩,归于同一办理层面的违法行为,宜别离量罚,兼并处分。当然,上述两种违法景象也违背了《产品质量法》,由此产生了法条适用的竞合。而以上两个行政法规,虽然在法令位阶上低于《产品质量法》,但相对《产品质量法》而言是特别规矩,因而应优先适用。

  需求进一步指出的是,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关于未作型式实验的违法行为只规矩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产业罚,因而,关于某起重机械公司的上述两种违背《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的行为可兼并从重处分。关于违背《认证认可法令》的行为量罚后与前者兼并履行。

  综上所述,该局案审会的第三种定见,即“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认证认可法令》的有关规矩兼并处理”较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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