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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宿县依希来木其乡政府凭样品生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08 20:02:40   来源:BOB主页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人民政府凭样品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张雁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谢永燕及田海、被告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人民政府的托付署理人魏建东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金额为845025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好完成了悉数供货责任,但被告仅付出386678元货款,尚欠458347元货款未付,原告屡次索要未果,现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剩下货款458347元、逾期付款利息498567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与原告签定845025元的产品购销合同是现实,但原告实行了部分供货责任,被告也依照收货数量付出了悉数货款算计418500元。综上,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承当本案诉讼费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深井水泵配套设备生意装置合同。合同约好,原告向被告供给250QTCK7160一75/5深井水泵、LBP一GM一75/1变频柜各9台,单价别离为31215元/台、41570元/台;305BF200一80/4深井水泵、LBP一GM一95/1变频柜各2台,单价别离为44610元/台、30370元/台;合同签字收效被告即预付原告深井水泵配套设备总款30%货款,原告按被告指定地址送货抵达查验后,被告再付30%货款。装置调试交给后,付35%,剩下5%作质保金,运转一年正常后付清。

  合同签定收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好依被告指定地址送货并装置调试交给被告,被告亦予以运用。被告虽未按合同约好实行付出责任,但别离于2006年12月24日、2007年5月11日、5月15日,2008年1月17日、2011年1月21日,2013年2月5日向原告拖延实行了付出责任,算计418500元。尚欠430000元未向原告付出。

  (1)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签定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两边存在合同联系;

  (2)证人董祥斌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向被告尽了悉数供货责任,且合同中的货品已悉数查验。

  (3)2006年12月24日、2007年5月11日、5月15日,2008年1月17日、2011年1月21日,2013年2月5日的付款凭据,证明原告拖延实行了付出责任,算计418500元。尚欠430000元未向原告付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被告对原告要求其实行付出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树立。根据本案合同约好及两边实行责任现实状况去看,该合同权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是原告交给深井水泵配套设备及装置调试行为。已然两边约好原告在合同签字收效后方预付配套设备30%货款,配套设备送到指定地址付30%,装置调试交给运用后付35%,充沛标明被告付款责任的实行是以原告责任的先行实行为条件的。现原告已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亦已实行部分付出责任,但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未实行合同悉数责任。故原告恳求被告付出剩下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定如下:

  一、被告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人民政府将剩下设备款426525元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给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人民政府将逾期付款利息35764元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出给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如被告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院受理费8779元,折半收取4390元,由被告温宿县依希来木齐乡人民政府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两边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相应的丢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付出价款或许酬劳的,对方能要求其付出价款或许酬劳。

  第一百三十条 生意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查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景象告诉出卖人。买受人怠于告诉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

  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合理期间内告诉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告诉或许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告诉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则。

  出卖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供给的标的物不契合约好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则的告诉时刻的约束。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数额付出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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